5.1 燃煤设施


5.1.1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应方便调节,适应热负荷变化;
    2 应燃烧效率高,节约能源;
    3 应有利于环境保护。
5.1.2 当釆用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时,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。
5.1.3 当原煤粒度不能符合锅炉燃烧或磨煤机的要求时,应设置煤块破碎装置,在破碎装置之前应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设备。
5.1.4 破碎、筛分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原煤的含水量、硬度、黏结性和破碎前后的粒度等要求确定,并应有防噪声和防粉尘的措施。
5.1.5 煤粉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煤种、煤质及煤的物理化学性能相匹配;煤粉锅炉配套制粉系统与煤粉输送、储存、给料等系统确定以及设备选型和安全措施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》GB50049的有关规定。
5.1.6 原煤仓、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确定,并应使煤仓落煤流畅;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锅炉原煤仓形式应结合锅炉房布置情况确定;
    2 非圆筒仓结构的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,其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55°,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°;对褐煤及黏性大或易燃的烟煤,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5°,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°;相邻壁交线内侧应做成圆弧形,圆弧的半径宜为200mm;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原煤仓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70°;
    3 原煤仓应采用大的出口截面;对煤粉炉,在原煤仓出口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;对易堵的煤,在原煤仓的出口段宜釆用不锈钢复合钢板、内衬不锈钢板或其他光滑阻燃型耐磨材料;金属煤斗外壁宜设振动装置或其他防堵装置;
    4 在严寒地区,对钢结构的原煤仓以及靠近锅炉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凝土原煤仓,其仓壁应设有防冻保温装置;
    5 原煤仓应设置煤位测量装置;
    6 落煤管宜垂直布置,并应为圆形;倾斜布置时,其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宜小于60°;当条件受限制时,根据煤的水分、颗粒组成、黏结性等因素,应采取消堵措施,其落煤管的倾斜角亦不应小于55°;可设置监视煤流装置和单台锅炉燃煤计量装置。

条文说明

5.1.1 节约能源,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。锅炉房是主要耗能大户,而锅炉是主要用煤设备。据统计,我国环境污染的80%是来自燃料的燃烧,燃煤对环境的污染尤其严重。为此,本条针对燃煤锅炉房,提出对锅炉燃烧设备选择的要求,首先应根据燃料的品种来确定,并应根据所选煤种来选择锅炉燃烧设备,使其达到:对热负荷的适应性强、热效率高、燃烧完善、烟气污染物排放量少以及辅机耗电量低的目的。
5.1.2 小型燃煤锅炉的锅炉房,一般选用层式燃烧设备的锅炉。由于结焦性强的煤会破坏链条炉排锅炉的正常运行,而碎焦末不能在链条炉排上正常燃烧,因此这两种燃料不应在链条炉排锅炉上使用。
5.1.3 入炉煤的粒度对燃煤锅炉的正常燃烧和燃烧效率有较大的影响,严重的会造成设备损坏。燃煤粒度不符合燃烧设备的要求时,要经过破碎,并在破碎之前将煤进行磁选和筛选,当一次破碎仍不能满足燃烧设备的要求时,应进行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选。
5.1.4 本条对原煤的破碎、筛分设备的选型提出原则性要求。
5.1.5 本条强调煤粉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煤种、煤质及煤的物理化学性能相匹配,以保证煤粉锅炉安全、稳定、高效燃烧。与煤粉锅炉配套的制粉系统、煤粉输送、储存、给料等系统确定、设备选型、安全措施等在现行国家标准《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》GB50049中有明确、详细的规定,本标准直接引用。原标准条文中第5.1.6(2、3),5.1.7,5.1.8(4),5.1.9,5.1.10,5.1.11,5.1.12 条款等涉及对煤粉锅炉及其配套系统的规定也并入本条。
5.1.6 本条对原煤仓、落煤管的设计提出了原则要求,对煤粉仓的要求应按本标准第5.1.5 条的规定满足现行国家标准《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》GB 50049 的要求。